近日,昆明中院公开审理昆明市商务局原局长洪莺**、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洪莺在担任昆明市商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企业老板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49万元归个人所有,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35万元。法庭上,洪莺说,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对于罪名,她尊重法庭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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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洪莺利用担任昆明市商务局局长职务便利,指使昆明市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49万元归个人所有,并将侵吞的公款用于资产投资获利。
套取专项资金炒商铺 不料没赚钱
洪莺是如何把49万元占为己有的?昆明市商务局信息化建设中,向财政部门申请了专项资金,资金直接拨付到昆明某咨询公司账户里。项目完成后,还剩专项资金49万元,洪莺要求把这49万元放在昆明某咨询公司账户上。
随后,洪莺感觉到咨询公司老板王某有些靠不住,于是指令王某将这49万元转到沈某的公司账户里。这笔款转到沈某的公司后,沈某对洪莺说,他们商会在新螺蛳湾团购一批商铺指标,让洪莺考虑是否投资这些指标。
沈某征得洪莺同意后,将这些钱拿去投资购买新螺蛳湾商铺指标,原本打算待商铺指标涨价后再转卖获利。然而新螺蛳湾商铺并没有涨价,反而还跌价了,洪莺表示不再投资商铺指标,于是沈某把钱退出,放在公司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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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账户掏钱不算**?
后来,洪莺表示要买一套房,沈某了解情况后按照洪莺的要求,买了一套价值90多万元的房子,沈某使用了公司账户上的49万元以外,另外约40万元由洪莺让亲属送去给沈某,一并交清了购房款。
辩护人认为,昆明市商务局信息化建设的项目是真实的,不存在“套取”的说法。当49万元从财政部门拨付到咨询公司的账户后,这笔项目资金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就不属于国家资金了,洪莺即便占有这49万元,也是占有企业资金,不属于**。
主动向企业索贿 先后敛财35万元
法庭上,公诉人列举证据证实:洪莺到商务部专门递交材料,为昆明某公司申请昆明市肉菜追溯体系项目。在北京期间,这家公司的老板王某在宾馆里送了8万元现金给洪莺。
行贿人王某说,他们公司与昆明市商务局有很多业务往来,为和洪莺搞好关系,平常除了要给洪莺送钱,有时还要送手镯、美容卡和油画。洪莺在为企业提供帮助后,还会主动向企业老板索要好处费。
针对上述索贿情节,洪莺辩解称,她在跑这些项目时,自己掏腰包请上级部门有关领导吃饭,吃完饭还会送红包。随后她打电话向相关老板索要。
公诉机关指控,洪莺在担任昆明市商务局局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贿赂款共计35万元。洪莺收钱后为多家公司谋取利益,其中3家公司获得政府补贴资金上千万元。
曾因工作失误被行政降级
2015年,洪莺因工作失误,上级部门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下派到五华区政协工作,没有安排具体职务,保留副县级待遇。
2017年3月8日,洪莺接到昆明市纪委电话,让其到市纪委接受调查,实际上,纪委已经掌握了洪莺部分受贿的事实。同年3月11日,昆明市纪委将洪莺案件移送昆明市检察院查办处理。在侦查机关,洪莺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洪莺的行为构成**罪和***。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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