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买过“中国黄金”或是“中国黄金珠宝”的首饰吗?光看名字或许分不清楚,这两个是否是同一家珠宝公司?
4月23日,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某珠宝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成都市郫都区**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双方均表示愿意庭外和解,本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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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与“中国黄金珠宝”
4月23日,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某珠宝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郫都**开庭审理。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在被告店铺郫都区林国宇珠宝黄金店(以下简称郫都珠宝店)公证购买了部分黄金实物,认为被告店铺招牌等、产品标签等侵害原告商标,且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郫都**对证据保全公证封存的物证进行拆封。拆开封存物证袋后,一个包装袋含红色首饰盒、一张银行刷卡单、一张质保单。两个首饰盒上与盒内均印制“中国黄金珠宝”文字及图形,保证单上方印有“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文字及图形。包装袋及首饰盒均印有“中国黄金珠宝 CHINA GOLD JEWELL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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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系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已经授权获得排他性使用第5366859及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 China Gold及图”商标。原告认为,“中国黄金”系列商标无论在珠宝首饰行业内,还是在公众中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在经营行为中使用或突出使用的含有“中国黄金珠宝”字样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其行为已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且被告在产品、产品标签、销售票据等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被告郫都珠宝店本身是与另外一个在香港注册的黄金集团公司“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有加盟的授权协议,支付相应费用。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单独使用“中国黄金”四个字的行为,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具有通用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的商标性使用。并且商标系结合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近似商标,也不构成侵权。而且郫都珠宝店营业时间短、规模小,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经济或商誉损失,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指定双方一周的调解期限
“‘中国黄金’这4个字是没有人可以有商标专用使用权的,因为‘中国’是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是一个禁止性条款。”被告代理人吕杨告诉记者,他们是香港注册公司“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加盟店,和“该公司签署有授权协议,并且所有的商标都是在内地注册。根据商标法第59条,即便中国黄金是注册商标,但中国是我国国家名称,“黄金、珠宝”是通用名词,任何一个企业和个人正当使用都是合法的,“我们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来表述该品牌是产自于中国的黄金珠宝产品。”
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律师李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已在四川地区开设多家“中国黄金”店,为当地消费者所普遍知晓。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案件之外,“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关联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民事**不断,网上也有一些关于“中国黄金”**的报道。
办案法官建议经营者在以后的经营过程当中,一是对于市场的相关品牌情况进行了解,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二是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按照商标类型规范使用;三是在有授权的情况下要和给予授权的第三方约定好,如果因为第三方的要求被诉侵权,应由第三方来处理解决。
庭审后,双方均表示愿意庭外和解,法官指定双方一周的调解期限,调解未果的,将对本案依法裁判。
红星新闻记者 成序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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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中国珠宝的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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