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五月份,原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推广销售其养生粥系列产品,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淘宝店铺直播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带货直播30场(每天不定场次),直播周期为30日,每场不少于30分钟,主播粉丝数量十万以上,直播服务费25000元a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服务费,被告也开始采取不特定主播、混播的方式对原告的产品进行直播销售。直播20天只销售出四盒产品,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
2020年五月份,原告以被告每场直播时长不足30分钟、每位主播粉丝数量不足10万、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弥补损失为由诉至**,要求被告赔偿直播服务费、违约金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a货。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法庭辩称,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合同所约定的混播方式不同于专场直播,只要直播时长累计达到30分钟即可;主播粉丝数量10万以上,是指每天直播的N个主播累计粉丝数量达到10万;被告已经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原告弥补了损失,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法官审理认为,被告给原告提供的直播是混播的方式,根据混播的特点,应理解为每天累计直播达到30分钟即可。关于粉丝量,直播带货本质上属于粉丝经济,主播的粉丝量是影响直播效果的一个指标,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对合同中约定的“主播粉丝数量十万以上”的理解应当有利于原告方,即每位主播的粉丝量均应达到10万以上。考虑到直播带货的效果与主播的粉丝量、优惠的价格以及商品质量好坏等多种因素相关,合同未达预期,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
为妥善解决案件,合理分担损失,法官多次组织调解,通过**理、论事理,被告最终同意赔偿原告15000元,并在抖音平台继续为原告进行直播推广,**得以圆满解决a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销售突破了时间空间的约束,从传统的线下店铺到内容电商、发展到如今新兴的(网红)直播带货,它是以粉丝经济为基础,通过主播与粉丝的粘性促进销售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优化了消费体验、激活了市场活力,甚至成为推动脱贫攻坚、助力产业的重要抓手。这种新兴的互联网经济模式,由于涉及主体多、链条复杂,产生了诸多问题,极易引起争议。近期中国商业联合会牵头起草制定《直播视频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等两项标准,传递出行业发展的利好信息。作为行业首发的全国性标准,其出台意味着今后直播带货更加有章可循,这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规范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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