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美元汇率人民币离岸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美元汇率人民币离岸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美元汇率人民币离岸价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政策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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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
一般纳税人类型的生产企业美元汇率人民币离岸价,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可以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合同(协议)至少同时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五项基本服务,同时指定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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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
(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生产企业不需要办理)
首先,下载安装“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0.10版)”(在广州国税网站可下载)。然后,登录申报系统中填录并打印《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携带规定资料,连同申报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税备案申请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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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登录申报系统填录并打印《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35号公告附件1,一式三份);然后,把申报系统生成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申请数据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注1:如果您有委托多家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可以一并录入申报系统生成申请数据,然后分别打印《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注2:备案情况中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与账号的填写应与事先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时指定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一致,并且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一致,否则无法完成备案。
注3:《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如果要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您的代办退税款后才能予以办理。如果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则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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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年人 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具体*作(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15_ZS_20170928)为例):
01
在“系统设置/系统参数设置/基本参数设置”中增加“委托代办退税”功能,纳税人明确自身存在代办退税业务,则进入开票软件的“系统参数设置”界面进行设置。如下图所示。
02
当系统参数设置中设置为“委托代办退税企业”后,该纳税人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界面时,在发票填开界面的左上角增加了“是否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选择项(默认不选中状态),如下图所示。
【说明】:
若纳税人未设置为“委托代办退税企业”,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界面不提供“是否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选择项,即不能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
03
企业选中“是否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系统提示:“本次开具为委托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此发票仅办理代办退税时使用,不允许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确认*作?”。如下图所示。
04
确认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正常填开发票信息。发票填开完毕点击“打印”按钮之后,可以在打印预览界面看到备注栏的起始位置自动生成“【代办退税专用】”,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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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按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委托代办退税的出口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次填列反映;附列资料一横栏“开具其他发票”,纵栏“全部征税项目”按照对应税率填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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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可向综服企业索取代办退税的完税证明-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办结后,生产企业如需完税凭证,可要求综服企业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打印生产企业的完税凭证(金额为负数)。
转发自:广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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