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李清照再婚探秘ABC (李清照没有再婚) 王树发吉林江城
A.事出有因在此
当笔者把《后序》中的“颁金投进”、《要录》中的“妄增举数”、《启》文中的“惑兹抱璧” 三个“暗影”
重合到一起作一体化思考的时刻,思维突然就像闪电,豁然开朗:它们原来是“一朵花上的三个瓣御府玉器。”○3
一、《金石录后序》:“颁金投进”的真相
“先侯疾亟时,有张飞卿学士,携玉壶过,视侯,便携去,其实珉也御府玉器。不知何人传道,遂妄言有颁(颂)金之语,或传亦有密论列者。余大惶怖,不敢言,遂尽将家中所有铜器等物,欲走外庭投进。到越,已移幸四明。不敢留家中,并写本书寄剡。后官军收叛卒取去,闻尽入故李将军家。”
在北宋帝国末年风雨飘摇之际,世居东北松花江流域、黑龙江畔一隅的金人(女真)崛起,南侵大辽(契丹),继之挥戈南下,南至东海、杭州、南昌、长沙,西至兰州、西宁、秦岭以南以西,长驱直入,势如破竹御府玉器。北宋的开封都城陷落了,徽钦二宗和他的皇族、官僚、后宫人等数千人被送进漠北“狩猎”去了;以“漏网”的赵构为首的南宋遂嗣复而起,亟居尊位伊始,亦相继被金人追赶南下,逃往东海避难。在举国一败涂地的形势下,一个毫无社会地位、背景离乡的孀妇李清照却能甘于颠沛流离,紧随赵构仓皇南渡,海山奔窜。值此之际,如何会有“献璧北朝”(“颂金”)、“颁赐金人”(“颁金”)“通敌”呢?她即不是张邦昌、刘豫、秦桧之流,通敌又有何所求?她,又有多少“金璧”能满足诺大一个金国的贪得无厌?她,不为“后世口实”之忌,慷慨激昂,“作诗以诋士大夫”(宋庄绰《雞肋编》卷中),又作何企求?取媚金人欤?“遂妄言有颁(颂)金之语,或传亦有密论列者”,殆“密论列者”亦不会相信这些鬼话,其虚妄是任人皆知矣。清照自然亦不会因此而“大惶怖”,无由也。可见,“颁金”(“颂金”)与金人毫不相涉。
“颁金”(“颂金”)之词源于何?古往今来无有也御府玉器。从中国古老的《说文解字》、《尔雅》、《方言》、《广雅》、《玉篇》、《经典释文》、《经籍纂诂》、《辞通》、《辞诠》、《康熙字典》、《中华大字典》、《联绵字典》、今天的《词源》、《辞海》和海量的古今典籍文章中,均不著录此词,而今传本李清照《金石录后序》却是千古仅有者。这恰恰说明,仓颉造字时给遗漏了,是梦生,因而亦说明此二词在今天是毫无意义的讹谬之词。今古学者均承其讹而讹传之。
讹伪之词历来有之,从秦汉的竹书、帛书,到唐宋的雕版书、写本书,至清代以来的铅字书,乃至今天 的传真、复印、更新更高级的图书,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书籍越来越高级,讹谬舛误亦越来越少,但亦只能说越来越少,就是今天的传真复印,也还有个质量问题,由此带来的考据、校勘相继于后御府玉器。既然“颁金”(“金”)与当时的金人无涉,又字书、典籍不载之词,自然今日所传清照此文、此词是讹是伪无可疑也。
那么御府玉器,与“金”有关的,又为宋廷所禁的,致清照“大惶怖,不敢言,”以至于“遂尽将家中所有铜器等物”“投进”,这,又是一种什么现象使然,什么词语词义呢?
笔者在海量的古今典籍文章中却查找到有“销金”之词:早在西汉淮南王刘安等在《淮南子•览冥》一书中就已有著录,“若夫以火能焦木也,因使销金,则道行矣御府玉器。”北齐刘昼《新论•利害》:“销金在垆,盗者弗掬。”宋陆游《老学庵笔记》五:“诗云:绿树带云山罨画,斜阳入竹地销金。”此乃形容之词,然“销金”已成俗语。可见,销金是早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词。
销金者,一是销熔金属,二是以金饰物御府玉器。销金物,有的甚至远远高超于金银珠宝,极豪华、亦极珍贵,价值连城。依清照的家庭身世和女流身份,她的蓄藏什物中有销金饰物(包括铜器等物)是不足为怪的。但,销金犯禁,犹如今日禁毒,有宋一代历朝均有禁绝销金条格敕令,及犯禁惩治例,轻则徒,重则斩之,非同小可。
比如,宋代历代皇帝禁销金诏敕,即有太宗“诏妇人销金、泥金、珍珠装缀衣服,除命妇服外,余人并禁御府玉器。” 真宗“令有司禁臣庶泥金铺金之饰,违者坐其家长。”“旧敕犯铜禁者,七斤以上并处极法。”“自今金银箔线,贴金、销金、泥金、蹙金线装贴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请禁断,非命妇不得以为首饰。”“诏自宫禁迨臣庶之家,一切服玩皆不得以金为饰,严其科禁。”“准诏,禁熔金衣物,违者奏裁,并徒三年决遣。”仁宗“大中祥符八年敕,犯销金者斩。”“诏有司申明前后条约,禁以销金、贴金、缕金、间金、蹙金、圈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金、阑金、盘金、织金、线金、捻金为服饰,自宫庭始,民庶犯者必致之法。”神宗诏“禁销金服饰。”徽宗 “帝曰:‘用金为箔,以饰土木,一坏不可复收,甚无谓也’。诏黜之。”高宗“御笔申严销金之禁。”“仍定销金及采捕金翠罪赏格。”“诏以翠羽为服饰者,依销金罪赏并徒三年。”
因销金罪被惩案例:真宗:“后宫杜氏,昭宪皇后侄女也御府玉器。上禁销金甚严,还自东封,杜氏乃服以迎车驾,上见之,怒,遂令出家为道士。”“杭州民周承裕私炼金为箔,有郑仁泽者,尝市得千枚转鬻于人,事败,全家徒配。”英宗:“殿前马步军都指挥李璋家(李璋乃仁宗舅家也)犯销金,即日下有司,必欲穷治。”“皇城司尝捕销金衣送开封府,推官窦卞上殿请其狱。上曰:‘然。文王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正谓此尔。’诏率如卞请。”高宗“右中奉大夫两浙转运副使徐康国自温州奏:‘发宣和间所制间金销金屏障等物。’上命止之,而康国已津送至行在。……诏屏障令临安府毁弃,康国特降二官。”
(以上御府玉器,更多诏敕和被惩处案例详见附录一)
此类诏敕和案例,是北南两宋300多年间严禁犯禁之物御府玉器。清照《后序》中的“颁金”(“颂金”)与“销金”的颁、颂和销在字形上亦极相似,殆古书讹字讹舛也,“颁金”“颂金”即销金之误明矣。祗有如此,才符合宋代犯禁之例,以及清照的家庭身世、女流身份和她的蓄藏物什,亦只有如此,其文才上下贯通,顺理成章,才具有实际意义。
文中的“密论列者”,原是指宋代言官上书检举弹劾曰“论列”,“密”者秘密也,非公开,有所隐蔽,即向朝廷告密(秘密举报);而张飞卿玉壶事可能是个起因,又有铜器等(销金)物,故“密论列者”上书当朝纠举清照犯禁,有销金之罪,依宋律犯徒犯斩,清照闻风,如何不“大惶怖”,如何不尽其所有“投进”,且惟恐晚矣御府玉器。
“颁金”者非是,“颂金”者亦非御府玉器。“献璧北朝”、“颁赐金人”、“以玉壶投献金人”、“以财物颁赐金人”、“贿赂通敌”、“颁金之诬”、“政治陷害”,或曰“分取金银财物”、“皇帝赐金”等诸说皆非,实乃销金之误也。
可见,销金是早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词,有宋一代则因依禁之,动则刑律科断,重则徒且斩之御府玉器。此事说明,清照有销金犯禁之罪,同时她亦为奸邪小人所乘,攻击和陷害。李清照的“销金”事件,关系到她人生旅途中的许多重大是非问题,关涉到《后序》“颁金投进”问题,也关涉到《投内翰綦公崇礼启》“惑兹抱壁”问题,关涉到《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妄增举数”问题,是她中晚年命运攸关、凄惨遭遇的一个“综合症”。但,对李清照如此重大的问题,却是古今历代学者茫无所知,毫不理解,古人不通,今人亦不通,王仲闻及其后诸多学者甚至碰到头上,却又轻易地把它扬弃了,抛掉关键问题论是非,还能有几分可信度呢?!
“故李将军”者,李邺是也御府玉器。时任两浙东路安抚使、知越州。未几降敌北去,成了伪齐的高级官吏:尚书兵部侍郎兼权右丞,晋尚书右丞。
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妄增举数”的定义
“【绍兴二年九月戊午朔] 右承奉郎监诸军审计司张汝舟属吏,以汝舟妻李氏讼其妄增举数入官也御府玉器。其后有司当汝舟私罪徒,诏除名,柳州编管。十月乙/酉行遣。李氏、格非女,能为歌词,自号易安居士。”
1、审计司职掌
审计司,南宋高宗建炎元年五月,“改诸司诸军专勾司为审计○4”隶太府寺二十五官司(中兴后有所变易)之一御府玉器。太府寺“卿掌邦国财货之政令,及库藏之出纳、商税、平准、贸易之事○5。”
审计司,在这样一个官司机构职掌范围内,“掌审其给受之数,以法式驱磨”○6御府玉器。即对宫禁内侍、朝廷百官、斗食佐史、四方计籍、诸军兵卒赋禄奉料、出纳给受等,按国家财货政令及相关之规定标准,钩复审查,稽核出纳,察其差殊,审校欺诈,除奸治禁,实施监督检查○7。
审计司二分,监政界诸司官吏者(“上自宫禁朝廷,下至四方计籍”),谓之监诸司审计司;监诸军营兵籍(“骑兵徒兵”)者,谓之监诸军审计司御府玉器。
依《要录》卷五十八所载,“右承奉郎监诸军审计司张汝舟属吏,”乃朝廷命官,为宋代文臣京朝官中的京官,选人之上朝官之下,寄禄官阶阶次二十九,官品为正九品御府玉器。“右”字者,乃南宋高宗绍兴初年复分左、右字;张汝舟带“右”字,为无出身人。
从《要录》卷五十八所载此“文案”中,张汝舟所犯罪的罪名和罪刑等情况看,应是与其“属吏”身份和职掌内容、性质相关的御府玉器。
2、妄增举数入官
《要录》所载“妄增举数入官”何解御府玉器?笔者考定如下:
《周礼•地官•司门》卷十五云:
司门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御府玉器。几出入不物者,正其货贿。凡财物犯禁者,举之。
注曰:不物,衣服、视占者不与众同,及所操物不如品式者;犯禁,谓商所不资者;举之,没入官御府玉器。疏曰:其商所不资,谓非民常用之物,则举之,没入官也。正,征,征税也;货贿,《周礼•天官•大宰》注:“金玉曰货,布帛曰贿”。即财帛是也。(笔者按,“几”犹察也,查察之意;视占,占视、占卜。《说文•卜部》:“占,视兆问也”。几禁不物中,前者禁异服,后者禁贼器,中则禁异言也)。
《周礼•地官•司关》卷十五云:
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御府玉器。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
注曰:不出于关,谓从私道出辟税者,则没其财,而挞其人御府玉器。(按“征廛”者,货贿之税与所止邸舍也。)
《周礼•地官•质人》卷十五又云:
质人掌城市之货贿,……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御府玉器。犯禁者举而罚之。
注曰:稽,犹考也治也御府玉器。书契,取予市物之劵也(按,淳制,丈量标准,通“准”也)。
《周礼》司门、司关、质人之制,至到有宋一代依然沿袭御府玉器。《宋史•职官三》即有“六部监门”、“行宫监门”,刑部又置“司门郎中、员外郎,掌门关、津梁、道路之禁令”,“应官吏、军民、辇道商贩,讥察其冒伪违纵者。凡诸门启闭之节及关梁余禁,以时举行。”此“举”者亦与《周礼》中的司门、司关、质人之“举”者意义相通。
由此可知,所“举”者,没入官也御府玉器。是对“非民常用之物”(对李清照来说,即是“销金”犯禁之物),没收充公之意。此乃是《要录》卷五十八所载“妄增举数入官”的本意,是本案的案由。张汝舟“妄增举数入官”是与他“监诸军审计司”职掌的内容性质有着某种干系的,是他利用职务之便,借着稽查销金违禁物之名,假公济私,擅自超禁,恣取强索,妄增举数。其实质是犯禁谋利,贪赃枉法,命官犯赃罪。因之,《要录》文案中的“妄增举数”性质犯赃。然审计司二分,虽都有稽核监察审计职能,但各有分工,各自工作对象不同。张汝舟本为监军司而非监政司的审计“属吏”,李清照亦与军界无干,自非其职权范围内的治禁对象。如果从稽查官吏赵明诚角度,尚可谓之监政司、亦非监军司审计职责权限。事实上,李清照本为平民,察禁李清照既非监军亦非监政审计职掌对象。依《宋史•职官三》所载,则应归属刑部。可见,张汝舟的“妄增举数入官”又是伪冒盗名的敲诈勒索,是命官越权违法乱纪行为,且其“妄增举数”更是枉法行为,性质犯赃,纯属官吏刑事犯罪案件。
然此论却被“历史专家”给詖了御府玉器。
3、驳“谎报举数得官”
专家认为,“‘妄增举数入官’之举数,当指宋代应举人之发解试或省试通过之举数,与张汝舟“屡试不第”紧密联系御府玉器。宋制积累一定举数可作特奏名赴殿试,通过殿试,即可以特奏名进士格获得低等官职(第五等不授官)。“特与推恩”即特奏名恩例,与《周礼》无涉。《宋史》中凡“举数”两字连举皆是此意,如欲新解成立,尚须多举宋代典籍中之例证。”○8
专家完全复合了笔者所“商榷”学者“解”的立论观点御府玉器。
对“增举”六字的正确解读,既有学识问题,又有史实问题,更有案情问题御府玉器。笔者以为,“妄增举数入官”中“增举”了什么,没有主语内容和对象。因此,这六个字祇是谓语,是动词、量词、副词,表示“增举”内容和对象的延伸、范围和程度而已。此乃是解決李清照“改嫁离异”事件的一个重大前提问题,不辨不足以释疑。故笔者本着“真理由辩论而明,学术以竞争而进”○9的精神,再辨如下:
一驳“谎报举数得官”:专家认为“‘妄增举数入官’之举数御府玉器,是指宋代应举人之发解试或省试通过之举数
……特奏名恩例,与《周礼》无涉御府玉器。《宋史》中凡‘举数’两字连举皆是此意。”然依“妄增举数入官”六字词语与之相关者,仅《宋史》所载即有:
“为官择人”黜陟方面御府玉器,除正常科举取士外,“屡试不第”则依“举数”、“年甲”可以恩科“命官”、“得官”,而“谎报”、“巧佞捷进”者黜之;
“举(荐)官保任”方面,有“举主数”、“荐举数”、“岁举数”,“其举数多,有政绩行谊者,升擢之御府玉器。”而“妄举”、“滥举”,坐“缪举之罪”;
纠官邪肃纪纲方面御府玉器,台察举事、举驳、举正、举劾,皆依纠“举数”、论事治行,行赏功罚罪,优擢升官,或“因缘挟私”,治绩无补,而降、罢、坐责之;
正社纪民风方面,讥察治禁,有犯禁者举之(没收)、冒伪者举罚(惩罚)、违纵者举劾(弹劾)御府玉器。治禁官吏 “举数多”而优擢,“妄增举数”者坐罪处治之。
(以上引文俱见《宋史》《职官志》、《选举志》)
可见,“妄增举数入官”的“举数”二字起码在以上这些方面普遍适用,而专家认定的“举数”亦在其中,并非“《宋史》中”所独有,亦非“特奏名恩例”命官独有“此意”御府玉器。
问题的关键在于,所“举”何者更符合清照与张汝舟之间矛盾冲突的客观真相,这是首先应该弄清楚的御府玉器。不从双方之间矛盾冲突本身去认定,而抛开这个“矛盾”别求他论,把一个与李张之间矛盾冲突毫不相干的“解”释作为立论依据,那是本未倒置,得出的结论亦是不可靠的,甚至是错误的。专家所谓的“举数”、“屡试不第”(这,谁又能拿出证据呢?),其实,那亦祇能是从“右承奉郎”的“右”字推测出来的,没有任何证据或“例证”,能够证明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驳“谎报举数得官”:依专家之见,同今之诸多学者之“解”观点一样,李讼张所讼案由(“六字”内容)是“靠谎报举数得官”,或曰“与张汝舟‘屡试不第’紧密联系”,“妄增”“积累举数”,“以特奏名进士格获得低等官职”(如果属实的话),这祇能是张汝舟个人坐罪,与诉讼人李清照没有任何直接“联系”,这是应该肯定的御府玉器。故此案应是张坐罪,李无罪。既如此,作为李又何以“被桎梏”、“居囹圄”(《清照启》),岂非怪事?况且有宋一代“户婚词讼”、“斗殴词讼”诉讼人也是不拘锁关押的,而《宋刑统•斗讼律》又是“死胎”,在宋代法律实施中,根本就不存在“以妻告夫”坐罪,宋法和宋法实施中,有以敕代律的大量事实和明文记载(以上详见后B文),这是历史学家特别是(古)法律学家或其他有识之士皆应知晓的起码的常识。笔者亦有北南两宋历朝此种大量数据和相关案例(见笔者《〈斗讼律〉是“死胎”》、《荒唐的“四轮审判”》专论),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它亦证明王仲闻及其后诸多学者的“以妻告夫,徒二年”之论的无效性,纯属不知宋法、不明是非、不晓真情的假冒。如此,又该如何理解和认定李清照的诉讼及其所讼因由(“六字”内容真义)呢?这亦是“专家认为”所不可通处。
三驳“谎报举数得官”:依当今研究李清照学者之见,均以为李清照改嫁了张汝舟,而且在“十旬”百日所谓的“夫妻关系”矛盾处于极度紧张激化之中,清照遭张汝舟“虐待”(“彼素抱璧之将往,决欲杀之御府玉器。遂肆侵凌,日加殴击。”――这都是被宋人乃至当今改嫁论者对《清照启》的误解之词,反其意而用之),清照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诉讼到法司。既是在此种情况下,张又何以能向李倾吐自己不可告人的隐私(“屡试不第”、“特奏名恩例”、“谎报举数得官”)? 否则, 李又将何以得知张“谎报举数得官”犯罪事实? 法庭上又将如何“置对”、“陈词”呢?除此之外,李清照还能轻易地在“十旬”之内,从其它渠道得知张的此种隐私?见鬼了!即如有学者所说的:“李清照很快抓住了张汝舟曾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官职”的“把柄”,“检举上报”。那么,“张汝舟的把柄”具体情节是什么,张汝舟又是何时谎报的、谎报(“积累”)多少“发解试或省试通过之举数”?亦未见下文。“恩例积累”也罢,“靠谎报”也罢,“抓住把柄”也罢,对于李清照来说不都是天上掉下来的吗!事实上,祗有二人紧密相关的“销金罪”,清照才能“陈词、置对”,陈词、置对才有实际内容。
四驳“谎报举数得官”:“专家认为,‘特与推恩,’即特奏名恩例,与《周礼》无涉御府玉器。《宋史》中凡‘举数’两字连举皆是此意”。其实,恩科举数本来就不与《周礼》相关,而李清照讼张汝舟与《宋史》、与《周礼》(如上所论)又何以无关呢?依笔者考察研究, 显然, 此案中李自身有罪(销金犯禁罪), 张为攫夺李的“罪证”而坐罪(犯禁谋利)。由此可知,李的诉讼案由(“六字”内容),亦即是张利用职务之便,借着所谓稽查销金违禁物之名,讹诈欺骗,擅自超禁,恣取强索,妄增举数,没收入官(“入官”是张的借口、李的因袭,其实是“入私”了)。这就直接关涉到两人之间之事,以致二人共罪事由。祇有如此,李才有诉讼(直接关系两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事实)的因由,“乃得上闻。取自宸衷,付之廷尉。被桎梏而置对,同凶丑以陈词。”才能“陈词置对”,陈词置对才有实际内容。张因之被科罪处治,清照亦因自身被罪而“被桎梏”、“居囹圄者九日。”(《清照启》)此之“举”者何以《宋史》中 “皆”无“此意”?又何以“与《周礼》无涉”?!
这就是李清照讼张汝舟“妄增举数入官”御府玉器,並非与清照毫不相干的“谎报举数得官”或“应举人之举数,与张汝舟‘屡试不第’紧密联系”的理由,而是讼其暴戾夺“璧”(攫取销金物),清照屡屡遭张的欺诈侵凌,忍无
可忍而被迫诉诸法司的实际而具体的内容,是要录案中“妄增举数入官”的本意所在御府玉器。此亦可见,李清照并非“汝舟妻”、“以妻告夫”,而是地地道道的“****”、官侵民告。
顺便提-句:“专家认为,特奏名进士格第五等不授官御府玉器。”非也!在宋代,凡特奏名者,不论殿试成绩如何,均赐予一定的等第、出身和官衔。北宋太祖、太宗朝,尚未分等第,均赐本科出身。真宗、仁宗朝,一般分为三等,赐本科出身,并赐官。自英宗朝以后,直至南宋时,及第分作五等,分别赐出身和官职(《宋朝典制》)。就所赐等第、授官职而言,即如《宋史•选举》所云:
“登士郎(第一等)、京府助教(第二等)、上下州文学(第三、四等)、诸州助教入五等者,亦与调官御府玉器。”
可见,宋代的特奏名恩例,不存在“第五等不授官御府玉器。”此是题外话。
(此“辨”见笔者《编辑部的来信 ∙ 再辨“增举”》,原文共有七节,为节省篇幅,祇录前四节御府玉器。)
专家二次退稿批曰“乏铁证,宜慎重御府玉器。”不愧是专家,捅出的新词,亦让人莫可奈何矣!
三、《投 内 翰 綦 公 崈 礼 启》:“惑兹抱壁”的内涵
1、清照拒骗抗暴的自述
《清照启》云:“信彼如簧之说,惑兹似锦之言御府玉器。”何解?“花言巧语”、“甜言蜜语”这都不错,关键在“惑玆”。“惑玆”,从词面上看,即这(此)事性命攸关,关系十分重大。含有蛊惑,欺骗,讹诈之意。而“惑兹”内涵真义(借端敲诈)的关键是“抱璧”,下文云“彼素抱璧之将往”,这是张汝舟此行的唯一目的。“璧”是何物?“璧”本是古代玉器、美玉,此则隐语也。《启》中的“璧”实指内容是什么?今人都说是“图财骗婚”、“谋夺财物”,似乎如此,其实不然。这些所谓的“金石、书画、文物、珍宝”等财物,在宋代是受国家所保护的人民财产,并不犯禁,李清照亦不至于因此坐罪。张汝舟的“惑兹抱璧”虽或不排除这些,但亦不至于为此耗尽心机,敢冒丢官获罪危險,以身试法。那么,“璧”的真实内容又何所指?笔者前已考定,这个“璧”关涉到“三案”未解之谜:在《启》文中曰“惑兹抱璧”,隐语也,在《要录》中曰“妄增举数”,廋辞也,在《后序》中曰“颁金投进”,讹字也。这三案相关联的未明的“主语”内容是销金之物,此是“三案”归一的核心内容。在《金石录后序》中“有颁金之语”,“欲赴外廷投进”,即此物也。而启文案清照“自陈”与要录案清照讼“妄增举数”又是同一回事。这又是古今学者探索李清照再婚问题,均未及之的关键。
前已考定,这个销金物是李的罪证,又是张为谋夺这个“罪证”而获罪,是李张二人並罪的证物御府玉器。可见,谋夺财物与讹诈销金物(特定的犯禁之物)不是一个概念,张汝舟图财骗婚,谋夺财物说是不准確、亦是错误的。而这个“璧”的真相、“举”的内容、“投”的内涵,三案归一,正是此案的前提因由、内因真相所在。
“惑兹”是关键,婚骗是手段,“抱璧”是目的御府玉器。“信彼如簧之说,惑兹似锦之言”,就是在这个前提之下,张汝舟相欺诈(“惑兹”),问罪(“如簧之说”)、婚骗(“似锦之言”)、“强以同归”,遭清照拒绝,不逞,才有“遂肆侵凌”,“妄增举数”。虽是刑事犯罪,但有所谓“婚姻纠葛”的阴险伎俩一节。此事在后来的法庭上“陈词、置对”时,被清照揭露之后,为人所乘,颠倒事实真相,这就是所谓李清照改嫁的因由缘起。
李迒缘何“苍皇、造次”御府玉器?
清照病至膏肓中,张汝舟突然造访,李迒接待御府玉器。张以诸军审计司稽查违禁物的官身(“官文书”),借清照有销金罪(“惑兹”内涵和缘由),假以官府稽查(伪冒盗名敲诈)问罪为由,花言巧语,威胁恫吓。李迒对这突如其来的问罪(“惑兹”),且有官身(“官文书”)证佐,如何不慌恐自失。然张又“蹈隙乘危,饵以甘言”10,表示情愿以婚事(“玉镜架”)相救进行欺诈,承诺掩饰庇护,悉心照料,消灾避祸,得免治罪(“如簧之说,惑兹似锦之言”)等等,说得天花乱坠。李迒(与清照)自然知道销金罪的厉害,在宋为不可赦原的重罪,犯徒犯斩,如何不知深浅,对这突如其来之事,如坠五里雾中,自是惊慌恐惧,惶惶自失,情势紧张中,信以为真,别无选择,也就应了下来。“既尔苍皇,因成造次。”
李迒是敕局删定官御府玉器。是时,其官阶官品比张汝舟长一品高三阶,有如此高位的朝廷命官,如何会轻易地被张的一席花言巧语吓得魂不附体、惊慌失措,以致于“苍皇”、“造次”、“信彼”、“可欺”呢?显然是有致命的要害所迫。可见,李迒可欺前提有二:一“官文书”,二“玉鏡架”。前者主要是对销金犯禁而言,后者是因销金婚骗假庇护而言。这就是因清照有销金犯禁之罪所致。
正在张汝舟“惑兹”欺诈、李迒屈从就范之际,清照从沉病中闻知此事,虽已明了张的險恶用心,但对顷刻之间突如其来的销金、问罪、婚骗、抱璧诸事,一时亦难于名状(“僶俛难言”)之际,张汝舟“强以同归”御府玉器。
“强以同归”是一个关键点御府玉器。
首先御府玉器,一个“欲至膏肓”、“灰钉已具”、沉病将死之人被“强以同归”图个啥呢?显然是为“抱璧”――攫夺“销金”之物的卑鄙恶劣行径!
其次,所谓“强以同归”,“同归”是在“强以”的情势下发生的,“强以同归”是张汝舟的意思,是张汝舟的威胁恫吓、挟制逼迫而言,是张汝舟倚仗权势强迫清照依从的意思,但这本身就含有不情愿,乃至拒绝“同归”之意御府玉器。因此,“强以”的“以”在这里不通“已”,不是已经已然之意。当然亦不是“勉強”之意。所谓的“同归”, 一般地情况下,是指走到同一个目的地,得到同一结局。殊途同归,是归宿、结局的意思。但是,这里的“强以同归”又是在双方对峙情况下的一厢情愿。因此,亦并不意味已经达到归宿、结局的目的了。从上边字义理解看,在启文里“强以同归”可作三解:一是出嫁,古人谓女子出嫁曰归,是张汝舟强迫清照嫁给他,假以此种方式加以“庇护”,“消灾避祸”;二是归依,强迫清照归投依顺张汝舟,听其处置了结此事;三是归首,强制清照投案自首,归上,归命于天子。这三种方式的“强以同归”都是在清照有销金(物)罪的前提下,张汝舟倚仗权势、审计司官身的欺骗、威胁、恫吓的强迫行为,是张汝舟讹诈行骗的原因、手段和方式方法。在这里“强以”是关键,“同归”是手段,目的是为了“抱璧”。
张汝舟“强以同归”之前,启文中已有清照的“非玉镜架亦安知”、“僶俛难言,优柔莫决,**未定”之辞,说明清照已从沉病中苏醒过来,因而亦不会出现在她不省人事时被“强制性地”“娶了过去”、“抬到了张府”御府玉器。否则清照真的是在“深度昏迷”、“昏迷不醒”时,李迒又已被“感动”了,“答应了”张汝舟“将姐姐接到张府”,既如此,还要“强制性地”“强以同归”吗?且张汝舟的“逼嫁”,本身也正说明李清照完全没有嫁给张汝舟的意思。
“身几欲死,非玉镜架亦安知”御府玉器。这是说,人都要死了,张汝舟却来惑兹抱璧、婚骗讹诈,清照对此是明白清楚了的,安有不知之理。在此种情况下,她会心甘情愿地嫁给一个已经暴露了“驵侩”面目的张汝舟,与他“同归”吗?可见,强迫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如果同意“同归”了,还要“强以同归”吗?正是由于清照没有“同归”、亦拒绝了“归依”和“归首”,则随后遭“侵凌”可证,没有“归”亦表现在后来的“自陈”中。“强以同归”的下文才是清照的意向和态度,由下文可知清照未与张汝舟“同归”。
既有“强以同归”御府玉器,自有“视听才分”,又“实难共处”云云,明知张汝舟是个卑贱之人(“驵侩之下才”),根本就没有“共处”的可能,清照还要“忍以”暮年、“配兹”张汝舟与他“同归”吗!?何况又是在“欲至膏肓,牛蚁不分,灰钉已具”的情况下呢!
“忍以桑榆之晚節,配兹驵侩之下才御府玉器。”这本是在“视听才分,实难共处”之后,清照的鄙视否定之辞,亦即明明是反诘语气,带有浓厚激愤之情的蔑视否定语句,同时,又是上句文气未了,与下句又紧密相呼应的分句。须知,这也是《清照启》向綦崇礼表明自已当时抗拒的思想态度。否则,如再婚论者之意,既已被“同归”了(在前),还要“视听才分”(在后)吗?既有“实难共处”(在前),怎么会“忍以、配兹”(在后)了呢?既然“忍以、配兹”了(在前),又何以“身既怀臭之可嫌,惟求脱去”(在后)?毫无逻辑性。“惟求脱去”是在“強以同归”的情势之下的必然。如果说,既已“强以同归”,被“娶了过去”、“抬到了张府”,嫁给了张汝舟,还要“视听才分”吗?既有“视听才分,实难共处”,明知张汝舟是个卑贱之人(“驵侩之下才”),根本就没有“共处”的可能,清照还要“忍以”暮年、“配兹”张汝舟吗?既已“忍”“配”了张汝舟,还要“惟求脱去”吗?清照病至膏肓,终究不是神经错乱、神魂颠倒吧,如何会作出这等毫不尽情理的蠢事呢?人事间的事物发展规律,是面对客观现实,先有认识,后有决心,再行动。所谓李清照嫁给张汝舟之事,却远远超越这个人之常情的逻辑规律,反其道而行之。我在《替李清照翻案》“奇婚怪案”引言中就说过:“清照博学多识,聪明才智过人,人所共识,却做出了谁也无法相信的蠢事,上当受骗明知不可能,又不得不如此。”这样的解释,不论是从情理上、逻辑上,还是从《清照启》的文气上、语气上,都是说不通的。如果再从启文全文前后文意,如后文的“多口之谈”、“无根之谤”、“与加湔洗”等等,就更不可通了。“强以同归”的前文,清照已经认清了张汝舟的险恶用心(“惑兹似錦之言”、“非玉镜架亦安知”);“强以同归”的下文,紧接着就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断然拒绝了张汝舟的要挟乃至逼嫁。当然,既有逼嫁之意,自有“视听才分”之事,又“实难共处”云云,亦自是情理之事,断然拒绝亦理所当然。这李清照文章写的不明白吗,还是学者们没有看明白呢?还是“先入”成见使然呢?而且这事情发生在李家,而不是在张家,是紧随张汝舟“惑兹似锦”“强以同归”、清照“视听才分,实难共处”之后,所发生的事情。如今既已遭遇了这场令人厌恶的、臭无赖纠缠不了的漩涡之中(“身既怀臭之可嫌”),故清照有“惟求脱去”之举,惟求挣脱张汝舟的钳制,摆脱这种令人厌恶的场面,使自己独身自处,以求清净,这才是符合沉病之人的心理的。如果从事出有因之“因”的角度看,这里关键一点还是销金问题,李迒可以因销金事上当受骗,而清照决不会为销金事出卖自已,屈从于张汝舟,不求“脱去”又何为!可见,清照遭遇这场突如其来的受欺,其态度是明确的,没有嫁给张汝舟。
但,这中间的十二个句子,恰恰就是被胡仔等人颠倒利用了的关键之处御府玉器。胡仔《漁隐丛话》之文,“再嫁张汝舟,未几反目,有《启事》”云云。他的“再嫁”“有启事”是明显地颠倒黑白,篡改清照讼案法律性质,如同今人王仲闻先生手法一样,把清照讼张汝舟“妄增举”刑事案,篡改成“以妻告夫”的民事斗讼案、离婚案;把清照为“销金事白”作启,篡改成“改嫁离异”后“有《启事》”;把清照鄙视否定改嫁张汝舟的反诘之言:“忍以桑榆之晚节,配兹驵侩之下才!?”篡改成清照屈服就范的“猥以、配兹。”仅仅以“有《启事》”、摘取“桑榆”、“驵侩”两个句子,反其意而用之,就把事实真相、把《启》文真义颠倒了,留给后人一个似幻非幻、似真非真千年来未解之谜。其手法极其高妙,亦可见胡仔的智慧远远高超于后世古今文人的智商。如今,似乎仍有一个超 越千百年时空不死的幽魂悠荡在这个世界中,“以他那神奇的高能脑电波,通过‘思维传感’,不断地输送某种遗传密码,控制、诱导着这些人的传统思维的惯性反映。”使这些人在“复杂而神秘的情况”中,固执地坚守在他那荒唐的“游乐场”里,“以妄为真,迷而弗返”,失去了敏感地“悟性”,无以自拔。胡仔甚至还对那些天真地执迷不悟者讥笑为“既可笑,亦可叹也!”正如他在《丛话》中自谓之言说的明白:“余尝谓小说载事,好为附会,以耸动人观听,使读之者忘倦,每窃疑之。……凡此之类,其言怪诞,无可考据,诚是虚撰,不足信矣。”又曰:“小说记事,率多舛误,岂复可信;虽事之小者,如一诗一词,盖亦是尔。……其它类此者甚众,殆不可徧举。”11看来,胡仔既是一个卑鄙的好事者,又是一个“虔诚”的伪君子。他的自供之言,败露了他自己、也为我们认清他的真面目,识别他的记载的真义,辨明是非,作了个绝妙的脚注。
可怜的今之学者不明是非,上当受骗而不悟,亦采用同样的手法,把启文某些关键性词语、章句以注释、标点、分段和臆说等形式肆意曲解原义,甚至在传记中,工笔细描,重彩渲染,然而又是毫无逻辑性的假戏真演,以突出清照“被骗改嫁”御府玉器。这同胡仔乃至王灼、李心传篡改缘饰此案的作法是一样的。这就把李清照根本未嫁张汝舟变成了已嫁为“事实”。这从启文章句、语气、表述语法角度看,文章上下文气的连贯性来看,以及事物发展规律来看,既不符合客观实际,又失去应有的逻辑性,其穿凿附会出奇,就令人吃惊了,那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张汝舟“婚骗”(“玉镜架”)不成,“抱璧”(攫取销金物)不得,未尽其贪婪之意并不甘心御府玉器。他本意就是为“抱璧”而来(“彼素抱璧之将往”),在遭清照拒绝不逞之后,便凶相毕露,采取更加卑劣的暴戾恣睢手段:“决欲杀之”、“遂肆侵凌”,这和上文是紧相连续发生的。这就更进一步证明,清照并没有按张汝舟的意志“同归”,而且坚持摆脱他的钳制,才遭到如此暴行。
以上所述各点,是张汝舟首次到李家,继被清照拒绝“同归”前后,所发生的事情御府玉器。
“彼素抱壁之将往,决欲杀之,遂肆侵凌,日加殴击御府玉器。”这即是说,继前次张汝舟讹诈要挟未成之后,又屡次三番来(李家)侵害,加码攫取所谓销金违禁物,亦即是要录文案中所谓的“妄增举数入官”(启文案与要录案是一码事;所谓“入官”原是指充公之意,而这里实际上是张汝舟入私了)。张汝舟这种肆无忌惮的不法行为断续几有十旬百日,“友凶横者十旬,盖非天降。”“友”是相聚,《诗•小雅•吉日》云:“或群或友”,横暴恣肆,率意而行。“盖非天降”,是张汝舟侵凌迫害人为所致,亦因清照自身销金被罪有关。
如果说清照真的嫁给了张汝舟,这事就发生在张家了,张汝舟一席花言巧语都能轻易地把人强行骗到家(神了),区区“一二残零”、“三数种”(《金石录后序》语),又何以十旬百日尚不能夺到手,清照又何以护持坚不得脱?即是已嫁到张家了,张又何需聚众(“群友”)“凶横”?是张汝舟斗不过“欲至膏肓”的李清照吗?!可见,这“遂肆侵凌,日加殴击”,是继前次之后断续发生在李家的,因之才有“友凶横者十旬”;才有后来的清照“自陈”、才有“妄增举数入官”之讼御府玉器。
以上是《清照启》向綦崇礼叙述遭欺被侵,即今日学者所谓的“被骗改嫁”事件的因由缘起,事实真相御府玉器。“强以同归”之前受欺,“惟求脱去”之后遭侵,中间拒骗,所言经过,脉络清晰。
值得注意的是,后人对《清照启》文词的错解,除了对史实不清,真相不明,亦因它采骈文、四六文体风格,它极易误解的局限性不无相关,致成千年公案御府玉器。这一点亦很关键。事实证明,李清照没有“再婚”。
2、关于“玉镜架”与命官婚礼制
《启》中并非真有“玉镜架”“下聘礼”;《世说新语》中的“玉镜台”,原本是骗婚的物证之意御府玉器。启文言“玉镜架”,其本意是,清照以此“典”寓张汝舟“婚骗图璧”,以婚事相欺之意。“图璧”是真,“骗婚”是假,是揭露张汝舟谎言欺骗。表明清照已经看清了张汝舟的真实面目,丑恶行径,即便没有骗婚物证(“玉镜架”),亦能知道张汝舟的險恶用心,不过是为“抱璧”而采取的变相欺诈手段而已,这里的关键还是销金。《启》文中前有李迒“造次”、“信彼”、“可欺”的叙述,张汝舟花言巧语的揭露,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它同时亦告诉我们,李迒可欺,清照不可欺。这事是在清照“身几欲死”未死(神志清醒)之时发生的。而且,“非玉镜架亦安知”,本身亦就意味着清照的拒骗,不会“同归”。有学者把“玉镜架”笺注为“此指张汝舟所下聘礼”。此言殊愦愦。“玉境架”典故原本意是骗婚的证物,且“玉镜架”前有“非”,后有“亦安知”,且“非玉镜架亦安知”之前尚有“身几欲死”,两句连起来才是个完整的章句。怎么就变成了“此指张汝舟所下聘礼”了呢?“玉镜架”既是“聘礼”,那么,“非玉镜架”是不是就不是(或没有)“聘礼”呢?既不是“聘礼”,又该是什么呢?“亦安知”又何意呢?前后两句连起来,又该作何解呢?莫名其妙。
不过,这“聘礼”问题倒是值得讨论的御府玉器。中国古代的孔老夫子就非常讲求“礼”:“克己复礼为仁”12。直到宋朝亦是最讲求礼仪的封建王朝,礼法兼容兼治。《明史•刑法》一云:“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宋采用之”,借以维护其统治。宋朝国家六部之一就有礼部,又曾置礼仪院、太常礼院。国家的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礼仪注入法制。《礼记•淄衣》云:“言有物而行有格也”。《论语•为政》:“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恥且格”。这是说,言行举止都要遵循礼教礼法的规范标准。在婚制中,古有六礼,“敬兹新姻,六礼不愆”13。《宋史•礼志》十八,即有亲王纳妃、品官婚礼、士庶人婚礼的专项明文。其中:
“品官婚礼御府玉器。纳采、问名、纳吉、纳成、请期、亲迎、同牢、庙见、见舅姑、姑醴妇、盥馈、飨妇、送者,並如诸王以下婚。”
虽初婚再婚有别,然亦无所免,这是“宋朝之制”御府玉器。(宋南渡后的“婚娶之礼”,宋吴自牧《梦梁录》卷二十“嫁娶”叙述綦详。)即便我们今日社会中的婚嫁聘娶中,首先就有《婚姻法》律文约束,在嫁娶仪式中,虽无明文规定,却亦是“六礼不愆”,相沿成习俗,只不过内容形式和条件要求又因人而异罢了。李清照之父李格非即是独以《礼记说》科第入仕,被神宗亲赐“第一甲末”14,而且还曾历官礼部员外郎之职。这对李清照来说,同在这个礼仪之家国中一员,绝不少有濡染。而张汝舟是“右承奉郎监诸军审计司属吏”,品官之列也。张汝舟又是如何遵守礼文仪注,聘娶李清照的呢?“惑兹似锦”、“持官文书”、“强以同归”?乃至“侵凌殴击”、“决欲杀之”?等等,李清照会甘心情愿地接受这诸多荒唐之至的“礼仪”吗?不尽情理,就是宋代法律制度、社会舆论亦是绝不容许的。
奇怪的是,历经八九百年的论辩,不论是改嫁论者还是否定论者,竟无一人研究“品官婚礼”制的,却单单地叼着"强以同归"、"忍以配兹",或者什么“《斗讼律》:妻告夫、徒二年”不放御府玉器。真乃可叹之极也!
3.清照“自陈”御府玉器,“取自宸衷,付之廷尉”
清照讼张汝舟,事先早有预料的,之所以拖到十旬百日(”友凶横者十旬“),原是明知自己亦有罪,讼张汝舟对自己亦不利御府玉器。因之,亦只想忍,一忍再忍。但张汝舟抓住这个可乘之机,得寸进尺,一而再“妄增举数”,竟致“遂肆侵凌,日加殴击”。清照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愤然将张汝舟告上法庭。“乃得上闻。取自宸衷,付之廷尉。被桎梏而置对,同凶丑以陈词。”“居囹圄者九日,岂是人为!”。此皆是因“销金罪”案而起。“岂期末事,乃得上闻”。清照自陈讼张汝舟之事,之所以能惊动皇上,按皇上旨意,交付法司审理问罪,正说明张汝舟吏犯赃(犯禁谋利)贷死不可赦原的重罪、清照亦有销金犯禁罪。此乃真可谓之“并非细事”,“亦非细故”(《李清照集校注》)矣,皇上岂有不问之理。如果祇是夫妻斗殴相讼,倒亦真是皇上闲的没事干了。或者为讼“谎报举数得官”,亦实无皇上下“诏”之必要了。至于说“置对”、“陈词”,当然是对张汝舟借清照销金犯禁、妄增举数,又清照横遭侵凌迫害而言,虽是刑事犯罪,但有所谓“婚骗纠葛”的阴险伎俩一节。此事在后来的法庭上“陈词、置对”时,被清照揭露之后,为人所乘,颠倒事实真相,这就是所谓李清照改嫁的因由缘起,是清照遭诬的起因。
在宋代“户婚词讼”,“法无拘锁之条”御府玉器。《宋史•刑法志》二云:
理宗(即南宋第五帝1225-1264)起自民间,具知刑狱之弊御府玉器。法无拘锁之条,特州县一时弹压盗贼奸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锁之。是时,州县残忍,拘锁者竟无限日,甚至户婚词讼,亦皆收禁。……至度宗时,虽累诏切责而禁止之,终莫能胜,而国亡矣。
这一条是说“户婚词讼”即民事诉讼案,宋代法律没有规定“拘锁”、“收禁”,即带锁具监禁,亦即“罪不至配者”原来不拘锁,对“户婚词讼”更不“收禁”,起码在理宗以前都是如此御府玉器。而出于百年以前的《启》文却云: “被桎梏”、“居囹圄”。这些都是对罪人强行羁押监管手段和措施;亦是识別作为诉讼人李清照自身坐罪性质的又一法律证据。
这个考证,进一步告诉我们,清照讼案并非“夫妻斗殴”、“以妻告夫”、“讼而离之”的民事“斗讼”案、“户婚”案御府玉器。当然亦不是“谎报举数得官”的“诈伪”案。而是一起典型的“职制”案。(详见B文)
记载宋代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离婚》又云:
“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御府玉器。”
“听离”是可离可不离御府玉器。即便如再婚论者所言“讼而离之,”那么,这李清照又是如何与张汝舟“听离”的呢?“与议和离,立定文约”没有?“官给事由”(调解书)没有?或
“从条断遣”御府玉器,“揆之于法,自合离婚”?“官给断由”(判决书)没有?
这是说,在有宋一代,包括被编管人在内的离婚,都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规定的御府玉器。对于这些,宋人改嫁论者都没有丝毫交代。其实,毫无踪影的诬枉之事,他们又如何能交代明白!如今,仅慿藉宋人没有法律依据的说部记载,就坐实李清照改嫁后“汝舟妻李氏”、“讼而离之”,那是毫无说服力的,亦是不可信的。“讼而离之”的不成立本身,亦否定了他的“再嫁某氏”之说。“讼而离之”、“未几反目,有《启事》”(“反目离婚”)之说,以及其他人的改嫁说,都是明显地混淆、篡改、伪造清照讼案法律性质的。至于“汝舟妻李氏”从何而来,亦是毫无踪影的伪造。(详见后文)
以上可知,《启》文同《要录》文一样,不是《户婚律》、也不是《斗讼律》、更不是《诈伪律》之属,而是《职制律》职司法制处治范围,亦即是典型的吏犯赃罪案御府玉器。
一场官司打下来,可谓“抵雀捐金,利当安往;将头碎璧,失固可知”御府玉器。清照被张汝舟所“举”销金之物,自不会重返,官府自当没收去了。此其一失也。既已“取自宸衷,付之廷尉”,官府又自要搜查猎取销金物,及销金物外之物,自亦没有了该偿还者偿还的希望了。此其二失也。经历这场官司,对清照来说,不仅仅是财物损 失,精神上名誉上,自亦是个极大损失,而且会遭到来自社会上不公正的流言蜚语、“多口之谈”,甚至“无根之谤”,蓄意中伤。此其三失也。诚可谓“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15。
4、请綦崇礼“品题”、“湔洗”
这《启》中“谢辞”的后文则为“请援”,请綦公“穷多口之谈”、“止无根之谤”、“品题、湔洗”,清照希望綦公帮助她洗刷恶名和诬蔑不实之辞御府玉器。这不单是指销金罪名,主要还是指所谓“改嫁”不实之辞而言。前者是有“根”的,后者“无根”。这说明,清照遭遇这场官司,俄为妄人所乘,谤风又相寻。《启》云:“高鹏尺鷃,本异升沉;火鼠冰蚕,难同嗜好”,则是时代风气:好人、坏人、高尚人、低**,什么人都有;小人好事,“多口之谈”,“无根之谤”,人皆知之:“达人共悉,童子皆知。”故清照有云:“虽南山之竹,岂能穷多口之谈。”这是说,纵使“罄南山之竹”,岂能尽止奸佞小人拨弄是非,多口传播谣言!笔者近读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内有《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专论一篇。以大量史实事例、丰富的社会层面和国家相关的法律变易,论证了宋代并不限制妇女再嫁,(笔者在《斗讼律是“死胎”》专稿中亦已论及)不仅多有,法律允许,舆论“交称”,理学无奈(理学兴于宋,流弊于明清)。在宋代不仅皇后、妃子有改嫁者,皇上还下诏准许宗室女再嫁;**、名人亦支持妻、女、母改嫁;平民更多,所举61例中,再婚55,三婚者6。甚至“节妇”亦许再婚。有因再嫁而告者,被治罪惩罚;居丧改嫁,得到支持;有明文规定:嫁女支钱若干,再嫁亦支钱若干。宋代看重贞节的“冒尖户”程颐亦默许侄媳改嫁,称赞其父操持外甥女改嫁。而且,支持其家族妇女不许缠足,直到元代依然“守之”。这些都充分说明,在宋代妇女改嫁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既如此,清照既使真的再婚了,亦本属正常现象,是社会公认的“合法合理合情之举”,是不以为非的人之常情,有何值得大惊小怪、大做文章,大肆渲染!又何以受到如此攻击诽谤呢?难道不是怪事吗!“人之多言,亦可畏也”。16
《启》又云:“惟智者之言,可以止无根之谤御府玉器。”《荀子•大略》云:“流丸止于瓯臾,流言止于智者。”故清照有“止无根之谤”之请。说明清照讼张汝舟未几,已有奸邪好事者攻击诬蔑“改嫁”的谣言,清照启中已经作了自我辨诬辟谣。相继又为社会上正直之士,例如,当时与清照同在临安的庄绰(与清照为同龄人,仅四岁之隔。建炎三年秋,直到绍兴四年秋,此五年间,庄氏的经历行踪和住地,与李清照完全相同),即有“后世皆为口实矣”(所谓“口实”说,一曰“诗”评,二曰评《词论》,三曰“嘲九成”,四曰“改嫁”,四者本事皆发生在三年二月九日以前,评语则皆在其后)。其说虽未明言,却是明显地针对当时引起轰动效应的讼事的一项主要内容:“改嫁风波”的诬陷不实之辞。庄绰自是耳闻目睹,内情真相了如指掌者。可以肯定他是见证人、**者和否定者。17与清照同时人陈傅良的“题识”18,从他的年龄、学识、人格、官位和活动区域,(登进士甲科。官于朝廷<杭州>多年,累官至中书舍人兼持读,直学士院,进宝镆阁待制)以及宋濂的诗和诗序观点来看,他亦是知道“改嫁”事件底细之人。他的“题识”,今虽不得见原辞,却是对卑鄙小人妄加于清照莫须有的“改嫁”“秽迹”、蓄意中伤的驳难,辩诬和否定(庄、陈二说,详见《宋人有否定改嫁者》专稿)。及至宋后明清间为之辨诬者更是大有人在。笔者所见93人(这仅是2002年的统计)中,宋元明26人,造谤者3人,否定者6人,相信者13人;清代39人,否定者32人,相信者祇有2人。尤其清代,否定辨诬之辞几乎“众口-说”。今人所见28人,否定者14人,肯定者11人,亦不少。所有这些,都说明清照的“止无根之谤”是为社会舆论所肯定和支持的正义之举。依上历代学者的辨诬,启中的“多口之谈”、“无根之谤”,已经明确地告诉我们:清照本未改嫁,诬其为“汝舟妻”,不是“无根之谤”是什么?!
综上所述,销金罪,可谓是清照中晚年命运攸关、凄慘遭遇的一个“综合症”御府玉器。是《后序》“颁金投进”、《要录》“妄增举数”和《清照启》“惑兹抱璧”“三案”归一的核心内容,是“事出有因”、“难辨的情结”之所在。
(详见笔者《“颁金”真相》、《“事出有因”在此》专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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